知识的分类
知识可分为两类,分别是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与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凡是能以文字与数字来表达,面且以资料、科学法则、特定规格及手册等形式展现者皆属显性知识。这种知识随时都可在个人之间相互传送:隐性知识是相当个人化而富弹性的东西,因人而异,很难用公式或文字来加以说明,因而也就难以流传或与别人分享。个人主观的洞察力、直觉与预感等皆属隐性知识。
知识管理
简而言之,知识管理就是对有价值的信息进行管理,包括知识的识别、获取、分解、储存、传递、共享、价值评判和保护,以及知识的资本化和产品化。
知识管理常用的方法和工具
知识管理是将可得到的各种信息转化为知识,以便于知识的产生、获取和重新利用,并将知识与人联系起来的过程。知识管理的基本活动包括对知识的识别、获取、开发、分解、使用和存储。
根据知识的特性,在知识管理过程中需要把握积累、共享和交流三个原则。
显性知识的管理
显性知识管理是一个战略过程,有五个步骤对实现显性知识的有效管理是必需的,分别是采集、过滤、组织、传播和应用。确保显性知识适当的传播的两个重要因素是交流的便利和组织文化的开发。要做好信息系统集成项目中的知识管理,主要是要构建项目知识管理的制度平台。项且组织在制度平台的建设上有4点是必须做到的。
(1)创造更多的团队成员之间的交流机会。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加强团队成员的交流机会:组织物理环境的改造、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设立网络虚拟社区。
(2)建立显性知识索引。由于显性知识的载体可分为显性知识文本、显性知识的持有人、显性知识所在的过程等三种,所以其索引也有三种,分别是显性知识文本导向的显性知识索引、显性知识的持有人导向的显性知识索引、显性知识所在的过程导向的显性知识索引。
(3)组织高层的参与和支持。在组织中,如果缺乏高层的参与和支持,是无法做好知识管理工作的。
(4)与绩效评估体系的结合。显性知识的管理需要与团队成员的绩效评估体系相结合,使每个团队成员都将知识管理当作自已分内的事情来做。
隐性知识的共享
隐性知识共享的方法主要有编码化、面对面交流、人员轮换和网络。编码化是指将知识编码促进知识流动,并且有利于个人知识和局部知识转化为组织水平的知识。隐性知识的共享途径主要有:
(1)创建学习型组织,充分发挥知识团队的作用。
(2)构建项目组织内部的信任机制。
(3)项目组织隐性知识的编码化。
(4)设立知识主管,加强隐性知识学习与共享。
(5)项目组织内部建立限制知识垄断的机制。
(6)通过利益驱动,促进隐性知识共享。
知识管理的工具
知识管理工具是实现知识的生成、编码和转移(传送)技术的集合。
知识生成工具包括知识获取、知识合成和知识创新三大功能。
学习型组织
学习型组织(Learning Organization)是一个能熟练地创造、获取和传递知识的组织,同时也要善于修正自身的行为,以适应新的知识和见解。
学习型组织的要素
(1)建立共同愿景。
(2)团队学习。
(3)改变心智模式。
(4)自我超越。
(5)系统思考。
学习型组织的特征
(1)组织成员拥有一个共同的愿景
(2)组织由多个创造性个体组成。
(3)善于不断学习
(4)扁平式结构。
(5)自主管理。
(6)组织的边界将被重新界定。
(7)家庭与事业的平衡。
(8)领导者的新角色。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1.保护对象
保护条例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档。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受保护的软件必须是由开发者独立开发的,并且已经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例如,光盘、硬盘、U盘等。
要注意的是,对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只是针对程序和文档,并不包括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等。
软件著作权
根据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软件产品,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
(1)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予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
(7)信息网络传播权:以信息网络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权利。
(8)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9)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
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的规定如下:
(1)著作权属于公民。著作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对于合作开发的,则以最后死亡的作者为准。
(2)著作权属于单位。著作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得到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获得了合法的计算机软件复制品后,复制品的所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求,将该计算机软件安装到设备中(包括电脑、手持设备等)。
(2)制作复制品的备份,以防止复制品损坏,但这些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转给其他人使用。
(3)根据实际的应用环境,对其进行功能、性能等方面的修改。但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如果使用者只是为了学习、研究软件中包含的设计思想、原理,而以安装、显示和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可以不经软件著 作权入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商标法
商标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商标是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与商品或服务不能分离,并依附于商品或
(2)商标是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应具有特别显著性的区别功能,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3)商标的构成是一种艺术创造,可以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可视性标志。
商标应该具备显著性、独占性、价值和竞争性四个特征。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专利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是发明创造,这里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及其组合,提出的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组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三个条件。
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一项发明只授予一项专利,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则按照申请时间的先后决定授予给谁。两个以上的电请人在同一日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应当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中申请人
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的发明专利权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从申请日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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