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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知识产权与标准规范

程彬彬
2022-03-23 / 0 评论 / 4 点赞 / 1,336 阅读 / 16,389 字 / 正在检测是否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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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1. 要约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愿意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则视为要约。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都是要约邀请。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以撒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2. 承若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 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 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合同的效力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谁违约谁吃亏)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他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招投标法

招标

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机构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2)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3)有符合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2. 招标公共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与招标公告相同。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给予歧视待遇

  1. 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投标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项目属于建设施工的,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 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则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评标

  1. 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 评标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3. 中标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4. 分包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法

1990年9月通过,1991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为“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另外,国家还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为“实施条例”)作为执行补充,该条例于1991年5月通过,2002年9月修订。在这两部法律法规中,对著作权保护及其具体实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著作权法客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客体是指受保护的作品。这里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称为职务作品。如果该职务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或者有合同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单位的,作者将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享有。其他职务作品,著作权仍由作者享有,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在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能许可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该作品。

著作权法主体

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主体是指著作权关系人,通常包括著作权人受让者两种。
著作权人又称为原始著作权人,是根据创作的事实进行确定的,依法取得著作权资格的创作、开发者;
受让者又称为后继著作权人,是指没有参与创作,通过著作权转移活动而享有著作权的人。

如果在创作的过程中有多人参与,则该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的作者共同享有。合作的作品是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不能在侵犯合作作品整体著作权的情况下行使。如果遇到作者不明的情况,则作品原件的所有人可以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直到作者身份明确。如果作品是委托创作的,著作权的归属应通过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合同来确定。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或者没有签订相关合同,则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人对作品享有以下五种权利:
(1)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使用权、使用许可权和获取报酬权、转让权: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和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的保护是有一定期限的,具体规定如下:
(1)著作权属于公民。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没有任何限制,永远受法律保护: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的50年(第50年的12月31日)。作者死亡后,著作权依照继承法进行转移。
(2)著作权属于单位。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首次发表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若50年内未发表的,不予保护。但单位变更、终止后,其著作权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

当第三方需要使用时,需得到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双方应签订相应的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许可使用作品的方式,是否专有使用,许可的范围与时间期限,报酬标准与方法,以及违约责任等。若合同未明确许可的权力,需再次经著作权人许可。合同的有效期限不超过10年,期满时可以续签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得侵犯其他著作权: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为介绍、评论某一个作品或说明某一个问题, 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或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3)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4)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和美术馆等为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5)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6)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及录像。
(7)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政府采购方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竞争性淡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程序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5)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東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2)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3)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4)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采购项目类别、名称。
(2)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
(3)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
(4)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
(5)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
(6)废标的原因。
(7)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政府采购合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代理机构以采购人名义签订合同的,应当提交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投诉人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责任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软件工程国家标准

标准化基础知

  1. 标准的层次
    标准可以分为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
    国际标准主要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nternational Standard Organization, ISO)制定和批准的标准
    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并发布。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 编号和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行业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计划,组织草拟,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2. 标准的类型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和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互换配合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
  3. 标准的表示
    按照新的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对应关系有等同采用(identical, IDT)修改采用(modified, MOD)、**等效采用(equivalent, EQ)非等效采用(not equivalent, NEQ)**等。
    等同采用是指技术内容相同,没有或仅有编辑性修改,编写方法完全相对应;
    修改采用是指与国际标准之间存在技术性差异,并清楚地标明这些差异以及解释其产生的原因,允许包含编辑性修改;
    **等效采用(修改采用)**是指主要技术内容相同,技术上只有很少差异,编写方法不完全相对应;
    非等效采用是指与相应国际标准在技术内容和文本结构上不同,它们之间的差异没有被清楚地标明。非等效还包括在我国标准中只保留了少量或者不重要的国际标准条款的情况,非等效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

推荐性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标准代号后面加“/T”,国家标准代号,如表26-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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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IT行业相关的各行业标准代号,如表26-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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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国家军用标准的代号为GJB,其为行业标准;国际实物标准代号为GSB,其为国家标准
地方标准的代号由地方标准代号(DB)、 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位数)三部分组成。
企业标准的代号由企业标准代号(Q)、 标准发布顺序号和标准发布年代号(4 位数)组成。

基础标准

在基础标准方面,主要有**《软件工程术语》(GB/T 11457-2006)《信息处理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和系统资源图的文件编辑符号及约定》(GB 1526-1989)** 和**《信息处理系统计算机系统配置图符号及约定》(GB/T 14085-1993)**等标准。

  1. GB/T 11457-2006
    (1)验收准则:软件产品要符合某一测试阶段必须满足的准则,或软件产品满足交货要求的准则。(2)验收测试:确定一系统是否符合其验收准则,使客户能确定是否接收此系统的正式测试
    (3)需方:从供方获得或得到一个系统、产品或服务的一个机构。需方可以是买主、客户、拥有者、用户、采购人员等。
    (4)活动:一个过程的组成元素。对基线的改变要经有关当局的正式批准。
    (5)审计:为评估是否符合软件需求、规格说明、基线、标准、过程、指令、代码以及合同和特殊要求而进行的一种独立的检查;通过调查研究确定已制定的过程、指令、规格说明、代码和标准或其他的合同及特殊要求是否恰当和被遵守,以及其实现是否有效而进行的活动。
    (6)代码审计:由某人、某小组或借助某种工具对源代码进行的独立的审查,以验证其是否符合软件设计文件和程序设计标准。还可能对正确性和有效性进行估计。
    (7)配置审计:证明所要求的全部配置项均已产生出来,当前的配置与规定的需求相符。技术文件说明书完全而准确地描述了各个配置项目,并且曾经提出的所有更动请求均已得到解决的过程。
    (8)认证:一个系统、部件或计算机程序符合其规定的需求,对操作使用是可接受的一种书面保证。例如,一计算机系统是安全的允许在定义的环境中操作的书面的认可;为使系统获准投入运行性使用,对系统遵循规定的需求是可接受的所做的正式演示;验证系统或部件遵循规定的需求,且其操作使用是可接受的过程。
    (9)走查:一种静态分析技术评审过程,在此过程中,设计者或程序员引导开发组的成员通读已书写的设计或编码,其他成员负责提出问题并对有关技术、风格、可能的错误、是否违背开发标准等方面进行评论。
    (10)鉴定:一个正式的过程,通过这个过程确定系统部件是否符合它的规格说明,是否可在目标环境中适合于操作使用
    (11)基线:业已经过正式审核与同意,可用作下一步开发的基础, 并且只有通过正式的修改管理步骤方能加以修改的规格说明或产品:在配置项生存周期的某-特定时间内,正式指定或固定下来的配置标识文件和- -组这样的文件。基线加上根据这些基线批准统一的改动构成了当前配置标识。对于配置管理,有以下三种基线:功能基线(最初通过的功能配置)、分配基线( 最初通过的分配的配置)、产品基线(最初通过的或有条件地通过的产品配置)。
    (12)配置控制委员会:对提出的工程上的更动负责进行估价、审批,对核准进行的更动确保其实现的权力机构。
    (13)配置管理:标识和确定系统中配置项的过程,在系统整个生存周期内控制这些项的投放和更动,记录并报告配置的状态和更动要求,验证配置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对下列工作进行技术和行政指导与监督的一套规范:对配置项的功能和物理特性进行标识和文件编制工作:控制这些特性的更动情况;记录并报告对这些更动进行的处理和实现的状态。
    (14)配置状态报告:记录和报告为有效地管理某一配置所需的信息。包括列出经批准的配置标识表、列出对配置提出更动的状态表和经批准的更动的实现状态。
    (15)设计评审:在正式会议上,将系统的初步的或详细的设计提交给用户、客户或有关人士供其评审或批准;对现有的或提出的设计所做的正式评估和审查,其目的是找出可能会影响产品、过程或服务工作的适用性和环境方面的设计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以及(或者)找出在性能、安全性和经济方面的可能的改进。
    (16)桌面检查:对程序执行情况进行人工模拟,用逐步检查源代码中有无逻辑或语法错误的办法来检测故障。
    (17)评价:决定某产品、项目、活动或服务是否符合它的规定的准则的过程。
    (18)故障、缺陷:功能部件不能执行所要求的功能。
    (19)功能配置审计:验证-一个配置项的实际工作性能是否符合它的需求规格说明的一项审查,以便为软件的设计和编码建立-一个基线。
  2. GB 1526-1989
    GB 1526-1989 规定了信息处理文件编制中使用的各种符号,并给出在下列图形中使用这些符号的约定:数据流程图程序流程图系统流程图程序网络图系统资源图。项目团队在信息系统开发过程中,如果需要绘制以上图形,则必须使用该标准规定的符号,以便快速在项目干系人之间达成共识,节约沟通和培训的成本。
  3. GB/T 14085-1993
    图形符号是用来表示计算机系统配置的主要硬件部件
    配置图用于表示计算机系统的物理结构,例如,硬件设备和连接电缆等

配置图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1)硬件符号:按照物理设备的基本功能,一个硬件符号表示一种物理设备。
(2)连线:表示本地的或远程的(传输线)物理连接。
(3)专门约定:以便于阅读和绘制配置图。
配置图能够表示包含所有硬件部件的最大配置、由于硬件部件的重新布局及设备暂时不用而形成的实际配置、为解决给定问题所需要的最小配置,以及相同设备的配置替换等。配置图可应用在以下方面:计算机厂商的商业宣传小册子、计算机配置的选择和评估、计算机购买或租借合同的技术条款、计算机中心的表示、在杂志文章中描述数据处理的应用、数据处理应用说明书、教学等。

生存周期管理标准

在生存周期管理标准方面,主要有**《信息技术软件生存周期过程》(GB/T 8566-2007)**等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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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化标准

在文档化标准方面,主要有《计算机软件文档编制规范》(GB/T 8567-2006)和《计算机软件需求规格说明规范》(GB/T 9385-2008) 等标准

  1. GB/T 8567-2006
    1)标准的内容
    GB/T 8567-2006 规定了文档过程,包括软件标准的类型(含产品标准和过程标准)、源材料的准备、文档计划、文档开发、评审、与其他公司的文档开发子合同; GB/T8567-2006规定了软件生存周期与各种文档的编制要求,包括可行性与计划研究需求分析设计实现测试运行与维护共六个阶段的要求,以及在文档编制中应考虑的各种因素。
    2)文档的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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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文档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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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文档的控制
  2. GB/T 9385-2008
    (1)前言:包括目的、范围、定义、简称和缩略语、引用文件、综述。
    (2)总体描述:包括产品描述、产品功能、用户特点、约束、假设和依赖关系、需求分配。
    (3)具体需求。
    (4)支持信息:附录和索引。
    SRS应该具有以下特性:无歧义性完整性可验证性一致性可修改性可追踪性(向后追踪、向前追踪)运行和维护阶段的可使用性

质量与测试标准

在质量与测试标准方面,主要有《信息技术软件产品评价质量特性及其使用指南》(GB/T 16260-2006)等标准。
GB/T 16260-2006 分为四个部分,分别是
GB/T 16260.1-2006、
GB/T 16260.2-2006、
GB/T 16260.3-2006、
GB/T 16260.4-2006。

目标就是使产品在指定的使用环境下具有所需的效用。
过程质量有助于提高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又有助于提高使用质量

GB/T 16260.1-2006 中提出了软件生存周期中的质量模型,如图26-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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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260.1-2006定义了6个质量特性和21个质量子特性,它们以最小的重叠描述了软件质量。
质量特性和质量子特性,如表26-6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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